吉水縣鼓勵客商投資優惠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吸引縣內外投資者參與我縣經濟建設,擴大對外開放,促進縣域經濟跨躍式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凡來本縣投資(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領域除外)興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含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返鄉創業人員投資興辦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財稅扶持
客商在吉水縣投資興辦工業生產型企業并依法納稅,可按下列條件享受由縣財政給予的相關扶持,作為企業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用于扶持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和新產品研發等。
第二條按合同約定的正式投產時間起計算,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縣財政在第1-3年按100%比例予以扶持,第4-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對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以在我縣注冊的企業申報且被相關部門認定),從其正式投產年度起,第1-5年按100%的比例予以扶持,第6-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優惠期限不超過10年。
第三條按合同約定的正式投產時間起計算,凡年實際繳納增值稅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縣財政在第1-3年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年實際繳納增值稅在5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45%)的30%扶持;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45%)的40%扶持;1000萬元-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45%)的45%扶持;2000萬元-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45%)的55%扶持;3000萬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45%)的60%扶持。第4-5年,按上述第1-3年標準的50%扶持。
第四條企業依法足額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房土”兩稅)的,對其繳納的“房土”兩稅分年度按下列比例進行扶持:
1.項目投資合同約定的建設期內,其繳納的“房土”兩稅按照100%扶持;
2.對企業投產后繳納的“房土”兩稅給予扶持,與畝均稅收貢獻掛鉤,具體扶持標準如下:
(1)畝均稅收貢獻10萬元或出口創匯每畝10萬美元以上的,按100%扶持;畝均稅收貢獻8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90%扶持;畝均稅收貢獻6萬元-8萬元(含8萬元)的,按80%扶持;畝均稅收貢獻4萬元-6萬元(含6萬元)的,按70%扶持;畝均稅收貢獻3萬元-4萬元(含4萬元)的,按60%扶持;畝均稅收貢獻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的,不扶持。
(2)畝均稅收貢獻等于企業年度納稅總額除以土地使用面積,納稅總額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總和。
(3)對新投產的企業,固定資產進項抵扣增值稅部分視為繳交稅收計算畝均貢獻率。
(4)出租人將廠房租賃給其他企業的,承租企業年繳納稅收視為出租人繳交稅收計算畝均稅收貢獻率。
第五條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房土”兩稅的,不享受本辦法第二、三條扶持政策。
第三章規費扶持
第六條客商在吉水縣工業園區投資企業,政策性規費除上交上級部分外,縣級部分全免,其中,辦理不動產房產登記費用、辦理不動產土地登記費用按以下標準給予優惠:
1.辦理不動產房產登記費用(勘丈費、登記費、工本費)視建筑規模分三個等級實行優惠:
(1)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0平方米)的,每戶企業收取2000元;
(2)建筑面積在20000-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的,每戶企業收取4000元;
(3)建筑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戶企業收取6000元。
2.辦理不動產土地登記費用(土地登記費、工本費、測量勘丈費),視用地規模分四個等級實行優惠:
(1)用地規模在20畝以下(含20畝)的,按600元/宗收??;
(2)用地規模在20畝-50畝(含50畝)的,按800元/宗收??;
(3)用地規模在50畝-80畝(含80畝)的,按1000元/宗收??;
(4)用地規模在80畝以上的,按1500元/宗收取。
第七條未推向市場的服務性收費,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推向市場的服務性收費,按照市場價執行。
第四章人才扶持
第八條在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前提下,工業園區企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繳費基數上可以以上年度江西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自由選擇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業園區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居民醫療保險,同時,按規定參加工傷、生育、失業保險。
第九條對企業引進相關規定的高層次人才,在生活、科研、住房上給予一定補貼;具體按《關于印發吉水縣引進人才用好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吉水縣府辦字〔2016〕45號)相關政策執行。
對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員或高級技工,且經縣地稅局核實,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20萬元(含2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個人;年繳納個人所得稅20萬元—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獎勵給個人;年繳納個人所得稅30萬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獎勵給個人。
第五章融資扶持
第十條客商在吉水縣投資興建了廠房等配套設施,安裝設備進行生產,金融部門主動幫助企業建立信用檔案,進行資信評估,用其固定資產進行抵押貸款。
第十一條加強銀企協調,協助企業辦理各類融資貸款;繼續發揮“財園信貸通”和過橋基金的幫扶作用,努力在中小企業擔保貸款、申請專業銀行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用于扶持我縣主導產業發展。
第六章其他政策扶持
第十二條關于設備購置扶持,企業如達到我縣首位產業龍頭企業條件的,參照《中共吉安市委辦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首位產業龍頭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17〕4號)相關扶持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關于科技創新扶持,可享受《吉水縣加大全社會研發投入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暫行)》(吉水縣府辦字〔2017〕277號)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關于企業上市掛牌扶持,可享受《吉水縣關于扶持企業上市掛牌的工作意見》相關扶持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帶動能力強的項目,可實行“一企一策”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鼓勵發展現代農業、旅游產業、電子商務及總部經濟等產業,對來吉水縣投資以上產業項目的客商,可分別按《吉水縣促進現代農業獎補辦法》、《吉水縣加快旅游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吉水縣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吉水縣總部經濟稅收獎勵辦法》等政策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如遇上級政策變化,本辦法相應調整。同一企業同時獲得不同級次獎勵,按最高級次獎勵,不重復計獎,對企業獎勵金額總數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稅收總和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八條資源初加工類、礦產開采類、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不符合我縣重點引進的產業項目或達不到有關固投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優惠。
第十九條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依法誠信納稅。在年度內未依法足額繳納各種稅費的,當年不予以扶持;退庫、滯納金、罰款及稅務各類稽查的查處稅收等,在計算扶持額度時必須剔除(有政府相關文件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否則不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享受原普惠政策未到期的新辦企業,按本辦法執行,扶持年限合并計算;原享受“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未到期的企業,按原“一企一策”和本辦法就高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吉水縣商務局負責解釋。原《吉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水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的通知》(吉水縣府發〔2012〕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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