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項目承辦單位和驗收方的責任,完善項目驗收機制,根據《關于印發江西省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商務建設字〔2018〕222號)、《關于做好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有關工作的通知》(贛商務建設字〔2018〕243號)和《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吉水縣府辦字〔2019〕14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項目驗收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參與承建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承辦企業、項目驗收方及項目業務管理單位。
第三條承辦企業是指經合法依規并經吉水縣政府采購流程確認的項目實施主體。
第四條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制度所稱的項目主管單位。
第五條吉水縣商務局是本制度所稱的項目業務管理單位。
第二章 驗收程序和方式
第六條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辦企業向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情況成立項目驗收小組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項目驗收小組由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等單位人員組成。
(三)驗收小組驗收完成后,提出驗收意見,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兩種。驗收材料及所有項目驗收意見書由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扶貧辦存檔備查。
第七條驗收方式
項目實行績效驗收:一是聽取匯報;二是現場查看;三是核對資料;四是實時查閱相關數據。
第三章驗收內容和標準
第八條項目驗收內容和標準,按照商務部第四批電商進農村綜合示范縣項目關于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及補貼標準的有關規定和《關于印發江西省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商務建設字〔2018〕222號)、《關于做好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有關工作的通知》(贛商務建設字〔2018〕243號)及《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吉水縣府辦字〔2019〕147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九條公開公示: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專欄,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設置鏈接,設置征求意見窗口和紀檢監察、審計舉報窗口,全面、及時、準確在省、縣二級專欄公開公示項目驗收等工作情況。
第十條除按有關規定、實施方案和合同內容進行驗收外,項目驗收單位應關注項目承辦單位在電商扶貧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驗收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建成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要求建設完成,正常投入運營并達到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建設目標要求;
(二)已取得相關資質(如營業執照、行業許可證等)。
第十二條驗收小組主要職責:
(一)聽取項目承辦承辦單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匯報,審查項目驗收申請材料;
(二)針對具有專業性軟硬件技術參數的分項目,可提請領導小組批準相關行業專家參與項目驗收;
(三)檢查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對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評價;
(四)對驗收合格的項目,做出驗收合格意見并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復核,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驗收通過文件;
(五)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整改意見,并將驗收材料退回申請驗收的承辦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內容和標準有更改或調整的,或《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實施方案》縣政府同意后經修訂、江西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專欄公示后并正式下文的,根據修訂后的項目實施方案調整建設內容和標準的,本制度可依實際情況酌情調整。
第十三條本制度從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吉水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7月19日